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 ( 税总函〔2017〕579号
)有关要求,现就广东省(深圳市除外)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就近向税务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纳税人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规定,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规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后,不再就同一笔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 税总函〔2017〕579号
)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的有关规定,就近向税务部门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代开专用发票。附件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协议(范本)
甲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一、委托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原则,甲方委托乙方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为办理缴纳税款。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注册为乙方互联网物流平台会员,并根据《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的规定,将其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二)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乙方互联网物流平台向货主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委托乙方按照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乙方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代为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税(费)款。
(三)甲方对所提交资料和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增值税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甲方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乙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当与甲方通过乙方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和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伪造、篡改信息。
(三)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乙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由乙方按月代甲方向乙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甲方。
(五)乙方按照试点规定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六)乙方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发现甲方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不得代开,并报告税务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七)乙方因资质、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终止协议,应当提前告知甲方。
四、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乙方被取消互联网物流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
(三)乙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甲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
六、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