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1998]24号 1998-3-6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
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