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0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8〕65号
)相应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