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7号公布 1999年01月01日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2006年3月30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