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0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5号公布 实施)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8-03-25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9〕21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农村信用社在税率调整后,按5%的税率征收的部分继续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缴纳,新增的部分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二、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起逐步调高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原税率5%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