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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102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8-06-16

税谱®提示:根据2008年1月3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