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自动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自动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以房抵债征收契税的复函【全文废止】
(1991年06月20日财政部财农税字〔1991〕37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1999年11月19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 财法字[1999]57号规定,全文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农税[1991]2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以房屋抵债,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