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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2602001-5-17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宝安、龙岗区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级农村信用社现执行的所得税税率暂不作变动;

二、符合享受免税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