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11 深国税发〔1998〕42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122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对拍卖行的货物拍卖行为暂按4%征收
增值税。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122号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