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1]498号2001-10-30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财税[2001]16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意见,在具体执行时按照13%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的依据是凭“农产品收购凭证”,我市是指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广东省深圳市收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