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5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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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部门 |
清理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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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抚州市国防动员实施办法 |
抚府令〔2006〕第10号 |
军分区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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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抚州市战时管制行动实施办法 |
抚府令〔2008〕第15号 |
军分区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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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抚州市档案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07〕20号 |
市档案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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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05〕2号 |
市总工会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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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发〔2019〕9号 |
市残联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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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侨办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办法和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0〕29号 |
市外事办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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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6〕10号 |
市发改委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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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等4个管理办法的通知(19年废止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
抚府办发〔2011〕44号 |
市发改委 |
部分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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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85号 |
市发改委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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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7〕42号 |
市发改委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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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发〔2016〕9号 |
市发改委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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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3〕27号 |
市发改委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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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
抚府发〔2019〕14号 |
市发改委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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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抚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19年修改) |
抚府令〔2014〕第1号 |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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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3〕37号 |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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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抚州市人民政府抚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14〕17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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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抚州市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03〕51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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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优秀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05〕13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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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关于抚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05〕37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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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老工伤伤残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0〕28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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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关于印发抚州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2〕32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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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保障一卡通及金保工程二期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2〕45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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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45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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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抚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驻抚部队随军家属计划安置实施细则 |
抚府办发〔2015〕46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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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欠薪群体性事件快速联动处置的意见 |
抚府办发〔2015〕64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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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7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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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7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09〕45号 |
市人社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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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48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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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10〕32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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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抚府字〔2012〕63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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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发〔2016〕25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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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抚州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03〕52号 |
市医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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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关于印发抚州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困难参保人员医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2〕58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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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制度暂行办法 |
抚府办发〔2017〕120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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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8〕61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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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8〕91号 |
市医保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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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抚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02〕19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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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15〕3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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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抚府发〔2015〕30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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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抚州市殡葬管理综合执法规定 |
抚府令〔2008〕第16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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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4〕1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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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字〔2016〕24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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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7〕8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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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1〕46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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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市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4〕24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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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治丧葬陋俗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5〕24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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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态核对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59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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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5〕60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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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抚府发〔2016〕19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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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抚州市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操作规程(试行) |
抚府办发〔2018〕96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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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抚州市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指导意见 |
抚府办发〔2019〕92号 |
市民政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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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关于印发抚州市营职及以下(含专业技术)军队专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4〕34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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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市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17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14〕42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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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中介机构涉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38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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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28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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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涉审中介机构诚信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98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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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容缺受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8〕95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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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精细化工产业发展的意见 |
抚府发〔2013〕14号 |
市工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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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8〕29号 |
市工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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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5〕53号 |
市工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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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云计算建设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6〕34号 |
市工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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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百亿企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抚府发〔2017〕4号 |
市工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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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群集约发展的实施意见(17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12〕27号 |
市工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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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抚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补充意见(17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09〕58号 |
市工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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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制造促进两化融合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抚府发〔2019〕12号 |
市工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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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抚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76号 |
市工信局 |
继续有效 |
存在遗留问题,需保留文件作为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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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0〕3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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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住房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
抚府办发〔2009〕67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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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处理意见 |
抚府办字〔2012〕12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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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40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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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管理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5〕39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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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6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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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17年修改) |
抚府办字〔2015〕43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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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103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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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抚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
抚府发〔2018〕18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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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抚州市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
抚府发〔2018〕19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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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7〕14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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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12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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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7〕33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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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抚府办发〔2019〕56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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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抚府发〔2019〕13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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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9〕93号 |
市住建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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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抚州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05〕18号 |
市房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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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
抚府发〔2008〕11号 |
市房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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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3〕31号 |
市房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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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机制的通知 |
抚府发〔2015〕16号 |
市房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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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商品房开发和单位建房房屋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清查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1〕 37号 |
市房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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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3〕 42号 |
市房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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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市中心城区千百万棚户区改造工作措施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4〕 82号 |
市房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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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16号 |
市房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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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 36号 |
市房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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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17年修改) |
抚府发〔2012〕24号 |
市房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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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
抚府办发〔2018〕4号 |
市房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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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9〕79号 |
市房管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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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通知 |
抚府发〔2013〕25号 |
市园林绿化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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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
抚府发〔2013〕26号 |
市园林绿化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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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3号 |
市园林绿化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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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抚州市中心城区景观苗木移植管理规定 |
抚府办发〔2017〕97号 |
市园林绿化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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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抚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04〕29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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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州市市容环境“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06〕4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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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抚州市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06〕23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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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抚州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和散装建筑材料密闭运输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07〕28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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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抚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13〕22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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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抚州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收取卫生服务费的实施办法 |
抚府令〔2004〕第8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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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 |
抚府令〔2006〕11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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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
抚府发〔2016〕2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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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整体公开拍卖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1〕14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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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重点项目建设范围内“两违”建筑查处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4〕51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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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0〕17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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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
抚府发〔2005〕49号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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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05〕51号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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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发〔2016〕11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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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62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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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抚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
抚府办字〔2018〕11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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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抚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
抚府令〔2002〕5号 |
市人防办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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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抚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
抚府办发〔2007〕37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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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及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1〕8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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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4〕14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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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80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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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治超工作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6〕40号 |
市公路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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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抚府发〔2016〕42号 |
市邮政管理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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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4〕69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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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1〕18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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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黄龙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4〕17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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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3〕4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
12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茶产业发展的意见 |
抚府办发〔2013〕46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
12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4〕38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
12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
抚府办发〔2015〕49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
12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5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
13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社会资本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
抚府发〔2017〕25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
13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8〕83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
13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非洲猪瘟防控长效机制切实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9〕19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
133 |
关于印发抚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30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继续有效 |
|
|
134 |
抚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林业局关于深化市属国有森工企业和实验林场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发〔2001〕11号 |
市林业局 |
继续有效 |
|
|
13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经营机制做大做强国有林场的意见 |
抚府发〔2015〕7号 |
市林业局 |
继续有效 |
|
|
13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林场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
抚府发〔2014〕15号 |
市林业局 |
继续有效 |
|
|
13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通知 |
抚府发〔2006〕24号 |
市林业局 |
继续有效 |
|
|
13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快推进政策性商品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56号 |
市林业局 |
继续有效 |
|
|
13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强林木良种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4〕46号 |
市林业局 |
继续有效 |
|
|
140 |
抚州市湿地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
抚府办发〔2018〕124号 |
市林业局 |
继续有效 |
|
|
14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发〔2016〕15号 |
市水利局 |
继续有效 |
|
|
142 |
抚州市规范河道采砂经营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
抚府办发〔2018〕47号 |
市水利局 |
继续有效 |
|
|
14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新一代天气雷达探测环境和探测设施保护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1〕43号 |
市气象局 |
继续有效 |
|
|
14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2〕37号 |
市气象局 |
继续有效 |
|
|
14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84号 |
市气象局 |
继续有效 |
|
|
14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
抚府发〔2015〕2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
14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09〕26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
14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投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0〕31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
14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2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
15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11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
15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项目基本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11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
15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抚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23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
15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商务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4〕3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
15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2〕44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
15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6〕76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
15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79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
15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家开发银行抚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市带县”统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101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
15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45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
15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建筑企业纳税奖励政策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9〕63号 |
市财政局 |
继续有效 |
|
|
160 |
关于规范抚州市产权交易市场的通知 |
抚府字〔2008〕10号 |
市国资委 |
继续有效 |
|
|
16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计量工作的意见 |
抚府发〔2010〕16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
16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 |
抚府发〔2011〕11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
16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及抚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2〕6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
16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商标发展战略的意见 |
抚府发〔2012〕36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
16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19年修改) |
抚府发〔2014〕18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
16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制度改革 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8〕2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
167 |
关于落实江西省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意见 |
抚府发〔2018〕11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
168 |
抚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19〕4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
16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9〕20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继续有效 |
|
|
17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4〕29号 |
中国人民银行抚州支行 |
继续有效 |
|
|
17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顺位抵押贷款管理工作的意见 |
抚府发〔2015〕14号 |
市金融办 |
继续有效 |
|
|
17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6〕6号 |
市金融办 |
继续有效 |
|
|
17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4〕59号 |
市金融办 |
继续有效 |
|
|
17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金融助推精准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发〔2016〕24号 |
市金融办 |
继续有效 |
|
|
17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保险业服务脱贫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2号 |
市金融办 |
继续有效 |
|
|
17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3〕20号 |
市金融办 |
继续有效 |
|
|
17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抚州市金融助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22号 |
市金融办 |
继续有效 |
|
|
17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问题企业贷款协调处置制度(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54号 |
市金融办 |
继续有效 |
|
|
17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银行及保险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17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15〕58号 |
市金融办 |
继续有效 |
|
|
18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8〕35号 |
市金融办 |
继续有效 |
|
|
18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意见 |
抚府字〔2013〕50号 |
市商务局 |
继续有效 |
|
|
18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物流业升级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抚府发〔2016〕8号 |
市商务局 |
继续有效 |
|
|
18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互联网产业招商优惠政策的通知 |
抚府发〔2017〕28号 |
市商务局 |
继续有效 |
|
|
18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社区门楼牌编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
抚府办字〔2004〕103号 |
市公安局 |
继续有效 |
|
|
18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7年修改) |
抚府发〔2015〕13号 |
市公安局 |
继续有效 |
|
|
18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7〕104号 |
市司法局 |
继续有效 |
|
|
18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加快推进创新驱动“5511”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19年修改) |
抚府发〔2016〕31号 |
市科技局 |
继续有效 |
|
|
18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加强市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38号 |
市科技局 |
继续有效 |
|
|
18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39号 |
市科技局 |
继续有效 |
|
|
190 |
关于印发抚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8〕36号 |
市科技局 |
继续有效 |
|
|
19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
抚府发〔2013〕23号 |
市防震减灾局 |
继续有效 |
|
|
19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3〕32号 |
市防震减灾局 |
继续有效 |
|
|
193 |
抚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
抚府办发〔2014〕1号 |
市防震减灾局 |
继续有效 |
|
|
19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公共场所公益性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21号 |
市教体局 |
继续有效 |
|
|
19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
抚府发〔2003〕33号 |
市教体局 |
继续有效 |
|
|
19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三定向培养农村小学教师试行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07〕23号 |
市教体局 |
继续有效 |
|
|
197 |
抚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
抚府发〔2008〕12号 |
市教体局 |
继续有效 |
|
|
19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
抚府发〔2008〕17号 |
市教体局 |
继续有效 |
|
|
19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特殊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2〕40号 |
市教体局 |
继续有效 |
|
|
20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15年定向培养农村教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1号 |
市教体局 |
继续有效 |
|
|
20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64号 |
市教体局 |
继续有效 |
|
|
20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严禁市属公办学校非政策性择校工作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8〕60号 |
市教体局 |
继续有效 |
|
|
203 |
抚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保护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9〕8号 |
市文广新旅局 |
继续有效 |
|
|
20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 |
抚府办发〔2017〕58号 |
市文广新旅局 |
继续有效 |
|
|
20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3〕17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
20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公共场所控烟管理规定的通知 |
抚府发〔2013〕18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
20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3〕19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
20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2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
20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抚州市政府购买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实施方案和抚州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34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
21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7〕33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
21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细则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0〕5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
21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9〕68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
213 |
抚州市智慧百乡千村健康医养扶贫工程服务项目纳入县(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试行) |
抚府办发〔2019〕80号 |
市卫健委 |
继续有效 |
|
备注:以上文件中,涉及机构改革单位名称变更的,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各单位“三定方案”执行。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 部门 |
清理意见 |
|
1 |
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03〕35号 |
市残联 |
修改 |
|
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抚州市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85号 |
市发改委 |
修改 |
|
3 |
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
抚府办发〔2017〕92号 |
市发改委、市供电公司 |
修改 |
|
4 |
抚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05〕29号 |
市人社局 |
修改 |
|
5 |
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操作办法 |
抚府办发〔2011〕19号 |
市人社局 |
修改 |
|
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6〕13号 |
市民政局 |
修改 |
|
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应用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17〕40号 |
市工信局 |
修改 |
|
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
抚府发〔2007〕40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修改 |
|
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1〕4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修改 |
|
1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2〕26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修改 |
|
1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总部经济中心打造新业态集聚区的若干意见 |
抚府办发〔2017〕29号 |
市住建局 |
修改 |
|
12 |
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
抚府发〔2005〕50号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修改 |
|
1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抚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方案抚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抚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9〕84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修改 |
|
14 |
抚州市廖坊水库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07〕7号 |
廖坊水利枢纽管理局 |
修改 |
|
15 |
抚州市廖坊灌区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14〕3号 |
廖坊水利枢纽管理局 |
修改 |
|
1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4号 |
市国资委 |
修改 |
|
1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手车兴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 |
抚府发〔2016〕5号 |
市商务局 |
修改 |
|
1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6〕106号 |
市科技局 |
修改 |
|
1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农民公寓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抚府发〔2015〕15号 |
市房管局 |
修改 |
备注:以上文件中,涉及机构改革单位名称变更的,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各单位“三定方案”执行。文件内容修改情况见附件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部门 |
清理意见 |
备注 |
|
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子女就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
抚府字〔2009〕81号 |
军分区 |
废止 |
文件被《抚州市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驻抚部队随军家属计划安置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驻抚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抚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替代 |
|
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12345市长便民专线服务中心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43号 |
市信访局、市政务服务局 |
废止 |
文件被《抚州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抚府办发〔2019〕97号)替代 |
|
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抚州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0〕24号 |
市妇联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转发市妇儿工委办等部门抚州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发〔2018〕31号)替代 |
|
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贫困残疾学生贫困双残残疾人家庭非义务教育阶段子女(不含学前教育)学生助学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84号 |
市残联 |
废止 |
已过有效期 |
|
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44号 |
市发改委 |
废止 |
文件被省发改委《关于做好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替代 |
|
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覆征缴工作的通知 |
抚府字〔2005〕58号 |
市人社局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企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117号)替代 |
|
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覆征缴工作的意见 |
抚府办发〔2011〕20号 |
市人社局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我省企业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117号)替代 |
|
8 |
抚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02〕136号 |
市医保局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重新公布<抚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抚人社字〔2014〕230号)替代 |
|
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3号 |
市医保局 |
废止 |
文件被《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抚府办发〔2020〕3号)替代 |
|
10 |
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
抚府发〔2016〕37号 |
市医保局 |
废止 |
文件被《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抚府办发〔2020〕3号)替代 |
|
1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补助原市直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部分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1〕23号 |
市医保局 |
废止 |
文件被《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保障试行办法》(抚府字〔2014〕23号)替代 |
|
12 |
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2〕59号 |
市医保局 |
废止 |
文件被《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抚府办发〔2020〕3号)替代 |
|
13 |
抚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老龄办等二十部门关于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 |
抚府发〔2006〕21号 |
市卫健委 |
废止 |
文件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老年人优待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65号)替代 |
|
1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的通知 |
抚府发〔2016〕17号 |
市民政局 |
废止 |
已过有效期,文件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政策替代 |
|
1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13家单位关于抚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09〕59号 |
市民政局 |
废止 |
文件被《抚州市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抚府办发〔2018〕96号)替代 |
|
16 |
抚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
抚府发〔2011〕28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废止 |
文件制定依据《江西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暂行办法》(赣府发〔2011〕6号)已被废止 |
|
1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2〕25号 |
市审计局 |
废止 |
文件被《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抚府办发〔2020〕26号)替代 |
|
18 |
抚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
抚府令〔2004〕第6号 |
市审计局 |
废止 |
文件被《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抚府办发〔2020〕26号)替代 |
|
1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工程建设项目预(结)决算评审审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17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13〕24号 |
市审计局 |
废止 |
文件被《抚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抚府办发〔2020〕26号)替代 |
|
2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抚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06〕12号 |
市审计局 |
废止 |
已过有效期 |
|
21 |
抚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确保审计决定全面落实工作意见的通知 |
抚府发〔2010〕25号 |
市审计局 |
废止 |
文件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不相符 |
|
2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市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办事流程的通知(17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16〕43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印发抚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抚府办发〔2019〕56号)替代 |
|
2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暂行方案的通知(17年修改) |
抚府发〔2014〕16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印发抚州市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抚府办发〔2019〕56号)替代 |
|
24 |
抚州市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实施细则(19年修改) |
抚府发〔2009〕17号 |
市工信局 |
废止 |
文件与新修正的《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规定不符,按条例执行 |
|
2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3〕20号 |
市工信局 |
废止 |
与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冲突 |
|
2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昌抚通信同城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5〕25号 |
市工信局 |
废止 |
工作已完成 |
|
2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5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废止 |
文件被《微型消防站建设与管理规范》(DB36/T1087-2018)替代 |
|
2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2〕18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废止 |
文件被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抚发〔2018〕6号)替代 |
|
2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17年修改) |
抚府发〔2013〕2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废止 |
文件被《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全省消防救援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替代 |
|
3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决定 |
抚府发〔2012〕1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在全市开展“两违”集中整治的实施意见》(抚办字〔2016〕51号)替代 |
|
3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2〕3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在全市开展“两违”集中整治的实施意见》(抚办字〔2016〕51号)替代 |
|
32 |
关于抚州市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07〕29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废止 |
上级指导文件已失效 |
|
3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1〕17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改进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意见》(抚府办发〔2017〕119号)替代 |
|
3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2〕64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改进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意见》(抚府办发〔2017〕119号)替代 |
|
3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5〕26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改进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意见》(抚府办发〔2017〕119号)替代 |
|
3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19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17〕36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废止 |
文件不适应新形势,将出台新文件 |
|
3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17年修改) |
抚府办字〔2015〕61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废止 |
工作已完成 |
|
38 |
关于借鉴余江经验积极推进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实施方案 |
抚府发〔2018〕10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废止 |
余江经验已纳入新《土地管理法》,按新《土地管理法》执行 |
|
3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17年修改) |
抚府发〔2012〕3号 |
市住建局 |
废止 |
已过有效期 |
|
4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17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16〕99号 |
市住建局 |
废止 |
《关于废止抚府办发〔2016〕99号文件的通知》(抚府办发〔2018〕78号)已废止此文 |
|
4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控制全过程跟踪管理的实施意见(17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17〕15号 |
市住建局 |
废止 |
文件与《关于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关于颁布2017版<江西省建设工程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上级文件不符 |
|
42 |
抚州市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
抚府令2017年第1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废止 |
文件被我市地方性法规《抚州市烟药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条例》替代 |
|
4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发〔2013〕30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废止 |
已过有效期 |
|
4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市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的意见 |
抚府发〔2015〕28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废止 |
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每年编制相关文件 |
|
4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55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废止 |
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每年编制相关文件 |
|
4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报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5〕70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废止 |
适用期已过且调整对象发生重大变化,工作已完成 |
|
4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
抚府发〔2016〕26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废止 |
已过有效期 |
|
48 |
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 |
抚府办发〔2018〕48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废止 |
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每年编制相关文件 |
|
49 |
2018年抚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
抚府办字〔2018〕38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废止 |
已过有效期 |
|
5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27号 |
市公路局 |
废止 |
适用期已过 |
|
5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治超办关于抚州市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处罚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58号 |
市公路局 |
废止 |
适用期已过且被《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公路字〔2017〕62号)替代 |
|
5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
抚府发〔2003〕42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废止 |
已过有效期 |
|
5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完善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02〕15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废止 |
适用期已过 |
|
5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3〕6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废止 |
适用期已过 |
|
5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我市休闲农业发展的意见 |
抚府办发〔2012〕51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废止 |
适用期已过 |
|
5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4〕10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废止 |
适用期已过 |
|
5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16〕91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废止 |
已过有效期 |
|
58 |
关于支持中药材种植的若干政策 |
抚府办发〔2018〕42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废止 |
适用期已过 |
|
59 |
关于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
抚府发〔2009〕25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废止 |
适用期已过 |
|
60 |
关于加快油茶产业发展意见 |
抚府发〔2012〕16号 |
市林业局 |
废止 |
文件已不再适用当前的今后的油茶产业发展工作 |
|
6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的推进林地流转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抚府发〔2015〕21号 |
市林业局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抚府办发〔2018〕38号)替代 |
|
6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森林防火风险保证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3〕6号 |
市林业局 |
废止 |
财政部门对保证金进行了清理 |
|
6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17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13〕5号 |
市林业局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抚府办发〔2018〕85号) |
|
6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0〕1号 |
市水利局 |
废止 |
文件已被《水土保持法》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替代 |
|
6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资金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3〕34号 |
市水利局 |
废止 |
适用期已过 |
|
6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巢开发区钟岭工业园进园企业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03〕53号 |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
废止 |
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以及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
|
67 |
抚州市市本级实体经济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试行) |
抚府办字〔2014〕49号 |
市财政局 |
废止 |
已过有效期 |
|
6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53号 |
市财政局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17号)、《关于优化简化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政府采购及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程序的通知》(抚府办字〔2019〕24号)替代 |
|
69 |
抚州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试行) |
抚府办发〔2011〕24号 |
中国人民银行抚州支行 |
废止 |
文件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替代 |
|
7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抚州市中心支行关于抚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07〕32号 |
中国人民银行抚州支行 |
废止 |
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 |
|
7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意见 |
抚府发〔2016〕4号 |
市金融办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18〕35号)替代 |
|
7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与农发行项目融资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17号 |
市金融办 |
废止 |
已过有效期 |
|
7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社会资本设立中小企业转贷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100号 |
市金融办 |
废止 |
文件被省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政府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金字〔2019〕167号)替代 |
|
7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31号 |
市金融办 |
废止 |
按照省市最新政策文件执行,尤其在疫情期间,省市已出台多项举措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
|
7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社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0〕14号 |
市供销社 |
废止 |
文件被《抚州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抚字〔2016〕23号)替代 |
|
7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招商引资项目准入管理负面清单的通知 |
抚府发〔2017〕9号 |
市商务局 |
废止 |
文件内容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不符,招商项目准入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执行 |
|
7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2〕42号 |
市商务局 |
废止 |
已过有效期 |
|
7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开展加油站四项规范建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3〕32号 |
市商务局 |
废止 |
已过有效期 |
|
7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城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3〕35号 |
市商务局 |
废止 |
已过有效期 |
|
8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向莆铁路铁海联运集装箱货运班列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年修改) |
抚府办发〔2017〕63号 |
市商务局 |
废止 |
参照2019年出台的全省“三同”政策执行 |
|
8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2〕22号 |
市教体局 |
废止 |
文件内容与《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规定不符,被市委、市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替代 |
|
8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5号 |
市文广新旅局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抚府发〔2019〕8号)替代 |
|
8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印发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34号 |
市文广新旅局 |
废止 |
文件被《抚州市推进全域旅游发展奖励办法》替代 |
|
8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开发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8〕71号 |
市文广新旅局 |
废止 |
已过有效期 |
|
8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4号 |
市卫健委 |
废止 |
文件被《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赣财卫〔2018〕4号)替代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目录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清理责任部门 |
清理 意见 |
备注 |
|
1 |
抚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
抚府发〔2009〕36号 |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属于内部文件 |
|
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抚府发〔2016〕7号 |
市发改委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政府系列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考试选聘和实行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04〕35号 |
市人社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抚州市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6〕74号 |
市人社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抚府发〔2013〕16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通知 |
抚府发〔2013〕28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省政府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抚府字〔2013〕29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上级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通知 |
抚府发〔2014〕8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抚府发〔2014〕13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1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上级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
抚府发〔2015〕1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1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
抚府发〔2015〕6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1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上级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
抚府发〔2015〕10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1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字〔2015〕17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1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省政府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通知 |
抚府发〔2016〕3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1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国务院决定取消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抚府发〔2016〕16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1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
抚府发〔2016〕22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1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发〔2016〕24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1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上级政府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
抚府发〔2016〕30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1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政府部门行政权责清单进行调整的通知 |
抚府发〔2016〕36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2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抚府发〔2017〕2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2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衔接上级政府职权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抚府发〔2011〕15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2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程序支持服务三大战役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1〕26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
|
2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全面推行“三单一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17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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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务服务局关于中心进驻制度等十二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4〕2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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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4〕78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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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抚州市市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7〕13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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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有效部分涉密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17年修改) |
抚府发〔2004〕37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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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 |
抚府发〔2018〕27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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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57号 |
市政务服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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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4〕30号 |
市应急管理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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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5〕42号 |
市自然资源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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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5〕18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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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市容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5〕50号 |
市城管执法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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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4〕49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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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水库水质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30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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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19年修改) |
抚府办电〔2017〕53号 |
市生态环境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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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6〕47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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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区第四轮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6〕79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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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3〕8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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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发〔2015〕33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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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绿色生态农业十大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6〕92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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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2〕34号 |
市水利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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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水库水质污染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3〕5号 |
市水利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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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抚州市地表水资源分级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4〕45号 |
市水利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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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5〕26号 |
市财政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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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
抚府办发〔2016〕26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属于内部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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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 |
抚府发〔2018〕40号 |
市市场监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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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抚府办字〔2016〕35号 |
市金融办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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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抚府发〔2014〕2号 |
市商务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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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抚州市2013—2015年防震减灾工作三年规划 |
抚府发〔2013〕33号 |
市防震减灾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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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4〕22号 |
市教体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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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我市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抚府办发〔2014〕40号 |
市教体局 |
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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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修改文件具体修改情况
一、《抚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1.《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10年省人民政府第182号省长令)应修改为《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19年省人民政府第241号省长令)。增加《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赣财非税〔2019〕3号)和《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作为文件制定依据。
2.第三条安排就业的范围中“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修改为“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3.收缴方式第1条应修改为“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由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企业、经济组织由同级税务部门征收。”
4.收缴方式第2条中“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100%交纳保障金,”修改为“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对未安置残疾人的,和安置了残疾人但未达到安置比例的根据实际安置情况和有关规定实行分档征收。”
5.收缴方式第4条中的“向财政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应修改为“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6.收缴方式第5条应修改为“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经征收机关催缴,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计算公式修改为“保障金年缴纳额=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第一条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保障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9.残保金的使用范围修改为“1、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4、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5、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6、经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10.各单位职责中第三条增加“残工委成员单位要带头安置残疾人”
二、《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抚州市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1.将文件第三大点第一小点中的“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人才办有关规定认定)可在抚优先落户,配偶和子女可随户迁入;配偶愿意一同来抚工作的,由市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协调安排工作或就业;适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优先就近安排入学。(市人才办)”修改为“总部经济中心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高素质、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抚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抚州市人才柔性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抚州市支持企业高素质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培育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享受优先落户、配偶随迁、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2.删除市教体局职责内容,有关工作按《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才柔性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抚才发[2020]1号)执行。
三、《抚州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标题删除“(试行)”。
2.将第一条中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改为“《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3.将第二条中的“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其他依法依规建设的非商品住宅”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其他依法依规建设的非商品住宅(不含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供配电设施建设按照其他有关文件执行。”
4.将第二条中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公共连接点出线至住宅小区住户进户配电箱及小区公建设施(即配套公共建筑)配电柜(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公共连接点出线至住宅小区住户进户及小区公建设施配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5.第二条新增“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其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纳入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城市配电网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接入缆沟和作为电网公共连接点的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的需要”。
6.第三条新增“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供电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7.将第四条中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按规划作为公用站房提供本小区及周边其他用户(含潜在用户)等两户及以上用户接入的,视为新增电网公共连接点(简称“本级公用站房”),则本级公用站房及以上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本级公用站房出线(不含专用间隔)起至本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建设单位出资建设”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开关站(开闭所)、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按规划作为公用站房提供本小区及周边其他用户(含潜在用户)等两户及以上用户接入的,视为新增电网公共连接点(简称“本级公用站房”),则上一级电网公共连接点至公用站房和站房电气公共连接部分的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出资建设,本级公用站房出线(含专用间隔)起至本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由该小区建设单位出资建设”。
8.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提交施工用电申请,并与供电企业就正式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新建住宅项目供电容量基本配置遵照《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执行。”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提交施工用电申请,并与供电企业就正式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原则性协议。新建住宅项目遵照《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2011/T)和《江西省城市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试行)》(赣发改能源[2019]27号)要求,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9.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在完成规划总平图、红线图等审批后,下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应与供电企业协商小区供电的初步方案,建设单位再委托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协商好的初步供电方案组织编制管线详细规划,编制完成的管线详细规划经中介审查机构技术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再申报规划部门进行行政审批。”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在在项目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根据配电网规划、小区用电容量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依据国家以及行业有关政策、规定和《抚州市10千伏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实施细则》(抚建字〔2017〕13号) ,设计小区供电的初步方案。自然资源部门在组织规划方案设计评审时,供电企业专家需对项目供电电压等级、容量、配电站房位置、电力走廊、自备电源等提出审查意见。”
10.将第五条第三款中的“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产权标识和施工用电送电后,两个月内应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小区正式用电手续,用电报装申请时向供电企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或者管线综合总平图等有关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取得项目产权标识和施工用电送电后,两个月内应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小区永久性用电申请手续,用电报装申请时向供电企业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或者管线综合总平图等有关资料”。
11.将第七条中的“配套供电设施设计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修改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设计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
12.将第八条中的“主要电力设备和材料采购前,建设单位需与设备供货单位签订技术协议,明确设备相关技术参数,报当地供电企业备案”修改为“主要电力设备和材料采购前,建设单位需与设备供货单位签订技术协议,明确设备相关技术参数,报当地供电企业审查并存档”。
13.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备案”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同步将相关资料抄送给同级发改部门”。
14.将第十四条中的“工程质保范围如下”修改为“工程质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15.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送电后,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和服务到户”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经专项验收合格送电后,供电企业对居民用户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和服务到户’”。
16.将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住宅小区共用供配电设施由”修改为“住宅小区公用供配电设施由”。
17.将第十八条中的“市建设局负责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和《抚州市10千伏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实施细则》,并会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住建部、全国工商总局制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制定《抚州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标准招标文件或建设合同的推行文本;规划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外部管线规划许可;房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供用电基本情况的公示进行监督。供电企业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后期运维,应依法依规参与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修改为“住建部门负责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项目标准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并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抚州市10千伏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实施细则》、《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抚州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作为标准招标文件或建设合同的推行文本;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外部管线规划许可;房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小区供用电基本情况的公示进行监督。”删除其中的“供电企业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后期运维,应依法依规参与配套供电设施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并补充到《办法》中第三条。
18.将第二十条中的“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若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及时进行修订。”
四、《抚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1.将第三条中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修改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2.将第九条中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认定协作配合工作。可以向市或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修改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工伤认定工作。可以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抚州市市本级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操作办法》
将文件中第三部分保障办法和标准中第(二)小点“1.对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再由经办机构按月发放。2.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修改为“允许和鼓励第一年龄段、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金额不变。”
六、《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1.第五条第一款民政部门职责修改为“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增加“东临新区管委会”内容。
3.第三十八条删除“有效期为五年”。
七、《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应用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年修改)》
《办法》转为正式实行,删除试行。
八、《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的意见》
1.将标题修改为“《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出让转让行为的意见》”。
2.将第一条第(二)项中第一款的“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土地储备中心通过财政拨入、土地收益基金、银行贷款等渠道筹集资金,根据政府土地储备计划,将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行政划拨土地(含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改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以及清偿债务作为抵押物处置的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出让土地、闲置土地、未开发土地和需调整使用的土地资产等” 修改为“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纳入储备管理库的土地必须是土地储备机构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严禁将政府储备土地违规抵押融资,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对于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产权不清晰等情况的土地不能入库储备。市自然资源局及其土地储备中心通过财政拨入、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渠道筹集资金,根据政府土地储备计划,将市城区规划范围内的行政划拨土地(含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改制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以及清偿债务作为抵押物处置的划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出让土地、闲置土地、未开发土地、需调整使用的土地资产以及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等”。
3.将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款中的“原属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按原批准用途相应的基准地价的40%给予补偿;原属出让国有土地的,按取得该土地出让成本加同期贷款利息和取得土地后的实际投入成本给予相应补偿,或按土地使用者使用的年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等给予相应的补偿;”修改为“原属国有行政划拨土地的,原则上予以无偿收回,如确需补偿的按原批准用途相应的基准地价的40%给予补偿;原属出让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相应的补偿;”。
4.将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自2007年1月1日起”修改为“为保障土地储备项目的资金需求”。
5.将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中“改制、破产企业处置国有行政划拨土地资产时,必须将处置的国有土地资产经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一律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公开交易(但涉及破产企业处置抵押和地面有建筑物的土地资产,由清算组依法选定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或进入统一产权市场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备案后,再依法进行公开交易),成交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按“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手续,市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修改为“改制、破产企业处置国有行政划拨土地资产时,必须将处置的国有土地资产经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一律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依法组织公开交易(但涉及破产企业处置抵押和地面有建筑物的土地资产,由清算组依法选定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或进入统一产权市场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备案后,再依法进行公开交易),成交后由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价款按“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执行。否则,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用地和不动产权手续。”。
6.将第二条第(一)项中的“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按国土资源部11号令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修改为“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7.删除原第二条第(二)项内容,将原第二条第(三)、第(四)、第(五)项顺延改为第二条第(二)、第(三)、第(四)项,将第二条第(二)中的“应申请并经市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修改为“应依法申请并经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8.将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让合同的管理,受让人未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不得为其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修改为“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让合同的管理,受让人未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不得为其发放不动产权证。”
九、《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土地管理法》主管部门变更,将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
十、《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中心城区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里文件将于近期下发,待省里文件下发后启动修改工作。
十一、《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总部经济中心打造新业态集聚区的若干意见》
1.将文件中的第一大点第四小点中的“总部经济中心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抚优先落户,配偶和子女可随户迁入;配偶愿意一同来抚工作的,由市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协调安排工作;适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优先就近安排入学。”修改为“总部经济中心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高素质、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抚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抚州市人才柔性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抚州市支持企业高素质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培育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享受优先落户、配偶随迁、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2.将“(四)人才支持。......(4)经审核入驻总部经济中心的创客(包含大学生创业),有申办贷款的,可由市人社局创业贷款中心提供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2年免息创业贷款”修改为“(四)人才支持。......(4)经审核入驻总部经济中心的创客(包含大学生创业),有申办贷款的,可由市人社局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3年贴息创业贷款。
3.删除市教体局职责内容,有关工作按《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才柔性引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抚才发[2020]1号)执行。
十二、《抚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将文件第12条第(二)项第1小点“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买合同(协议)、交款收据及复印件。”的表述修改为“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买合同(协议)、交款收据。”,删除原文中“及复印件”4字。
十三、《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抚州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方案抚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抚州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的通知》
1.《抚州市深化出租车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方案》中第三部分第(七)理顺价格形成机制中“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修改为“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驾驶员及居民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
2.删除《抚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中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表述。
3.将《抚州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第十四条中“按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删除。
十四、《抚州市廖坊水库管理暂行办法》
1.删除标题中“ 暂行”两字。
2.将第一条“为加强廖坊水库管理,确保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水库功能,合理开发、利用水库资源,维护水库生态环境,防治水害,”修改为“为加强廖坊水库(以下简称水库)管理,确保水库运行安全,充分发挥水库综合利用功能,保护水库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水库资源,”
3.在第一条中增加一部法规《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4.将第二条“廖坊水库(以下简称水库)”修改为“廖坊水库”。
5.将第四条第五款“抚州市廖坊水利枢纽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五)配合市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修改为“抚州市廖坊水利枢纽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廖坊管理局)(五)做好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内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6.将第五条“库区所涉及各县(区)设立或委派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市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修改为“库区所涉及各县(区)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市廖坊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7.将第七条第三款“(三)协助市管理局对水库管理范围内消落区的开发、利用、保护;”修改为“(三)协助市廖坊管理局对水库管理范围内消落区的开发、利用、保护,维护辖区内库汊利用、保护秩序;”
8.将第十二条第三款“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库区防护工程管理由南城县廖坊水库防护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库防局)负责日常管理,运行维护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预算。”修改为“枢纽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廖坊管理局负责日常管理;库区防护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南城县廖坊水库防护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库防局)负责日常管理。运行维护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安排,并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9.将第十二条第四款“水库死水位61.0m至征用线65.0m高程段的水库消落区内的土地、水域、山林属管理范围,由市管理局负责管理;征用线65.0高程至校核洪水位68.44m段属保护范围,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市管理局负责监管。”修改为“水库库区征用线以下高程的水库消落区内的土地、水域、山林属管理范围,由市廖坊管理局负责管理;水库库区征用线至库区校核洪水位属保护范围,由当地政府负责管理,市廖坊管理局负责监管。”
10.将第十三条第四款“禁止损坏涵闸、电排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修改为“禁止损坏大坝、堤防、涵闸、电排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界碑、界桩等设施”。
11.将第十三条第五款“禁止在泄洪闸、电排站等安全警戒区内下网捕鱼、停靠船只、游泳和进行其他水上作业”修改为“禁止在泄洪闸、电排站、引水渠等安全警戒区内捕鱼、停靠船只、游泳和进行其他水上作业”。
12.将第十七条中的“由市管理局协助航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修改为“其中主河道由市廖坊管理局协助航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库汊等其它范围由县库防局协助航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
13.将第十九条中的“市管理局应当加强水库水情、雨情监测、通讯等自动化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修改为“市廖坊管理局应当加强水库电力、通讯及各类监测等自动化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14.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县库防局应当做好防护工程运行、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编报工作,按年度汇编、登记归档。”
15.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县(区)经营、使用辖区内的库汊,应服从统一规划,遵循国家防汛抗旱法律法规。”
16.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任何单位设立各类自然保护区、旅游开发区等必须事先征求市廖坊管理局意见,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7.将第二十六条“村镇建设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修改为“城镇、乡村建设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
18.将第二十八条“期满后,应恢复原状”修改为“期满后,恢复原状”。
19.将第二十九条“市管理局会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防洪、通航、水质要求,在水库库区内划定用于渔业生产的水域(划定水域不得侵占通航航道,且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编制养殖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库区内从事渔业生产,应当取得水域养殖使用权证。水域养殖使用权可以通过依法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竞标办法由市管理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修改为“市廖坊管理局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库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防洪、通航、水质要求,在水库库区内划定用于农业生产的水域(划定水域不得拦网围网养殖、不得侵占通航航道,且不得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编制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省、市政府禁止捕捞、养殖的水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规定,按法律程序退出或中止捕捞、养殖。”
20.删除第三十条(第三十条主要规定库区采砂、取土实行总量控制)。
21.将第三十一条“水库主坝、副坝迎水坡一千米范围内、堤防工程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采矿、炸石、取土。在无堤防库区范围内,可根据砂石资源情况,经规划报批办证后,可适当开采。”修改为“水库主坝、副坝迎水坡一千米范围内、堤防工程堤脚外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采矿、炸石、取土。”
22.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从事库区清淤、疏浚、取土、弃土等活动,应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23.删除第二十三条。之后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24.将“第三十五条 在水库管理、监督、检查中,市管理局协助水利、公安、航务、渔业、林业、土管、环保、交通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修改为“第三十四条 在水库管理、监督、检查中,市廖坊管理局协助水利、公安、航务、农业、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实行联合执法。”
25.将“第四十条 水库养殖实行人放天养,禁止投放饲料和化学药品。”修改为“第三十九条 因生态保护、纯净水质的鱼类放养,实行人放天养,禁止投放饲料和化学药品。”
26.将“第四十五条 违反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修改为“第四十四条 违反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27.将“第四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的船舶,擅自进入库区内作业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库区所涉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市公安、交通、航务、渔政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清理。”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擅自进入库区内进行非法采砂、捕捞的船舶,由库区所涉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航务、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清理。”
28.将“第四十九条 办法解释权为抚州市人民政府。”修改为“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抚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廖坊水利枢纽管理局解释。”
十五、《抚州市廖坊灌区管理办法》
1.将第四条中的“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修改为“实行计划用水、协调用水、统筹用水、节约用水,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
2.将第五条中的“廖坊灌区的主要任务是灌溉、排水、防洪、除涝、供水”修改为“廖坊灌区的主要任务是灌溉、防洪、排涝、供水”。
3.将第六条中的“单位和公民”修改为“单位和个人”。
4.将第十二条中的“市管理局是市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修改为“市廖坊管理局是市政府设立的直属正处级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5.将第十七条“廖坊灌区支渠、毛渠、斗渠以下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实际情况划定。”修改为“廖坊灌区以下支渠、干斗渠、斗渠、农渠、毛渠及其渠系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回填段背水面距渠脚外1m,开挖段为开口线外1m,渠系建筑物边线以外2米。保护范围在渠道外管理范围边缘各延伸5m。”
6.将第十九条中的“以及在渠道上修建水电站,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管理局的意见。”修改为“以及在渠道上修建各类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廖坊管理局的意见。”
7.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堆放弃土、弃渣、杂物”修改为“堆放弃土、弃渣、杂物,倾倒垃圾、丢弃废物”。
8.将第二十一条中的“禁止在涉及生活用水和环境用水的渠道内设置排污口”修改为“禁止在廖坊灌区渠道内设置排污口”。
9.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应当加强对灌溉水利工程设施和灌溉农田的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水利部《灌区管理办法》及《农田灌溉设施占用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作出补偿。”修改为“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灌溉工程设施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补偿。
10.删除第三十六条“ 廖坊灌区交通运输设施保障。市管理局配置中巴车一部、越野车一部、小车和工具车各一部,县(区)管理局配置小车和工具车各一部。”
11.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根据设计分摊运行维护费用”修改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施行”。
12.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所需资金在年度运行维养经费中列支”修改为“所需资金在灌区渠首年度运行维养经费中列支”。
13.将第四十条中的“由市、县(区)管理局联合水行政、环保、公安等执法部门按照行政法规予处处罚。”修改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增加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廖坊灌区东干渠及其所属各级渠道;廖坊灌区西干渠、东干渠一分干、东干渠二分干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5.将第四十三条中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16.增加一条“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抚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廖坊水利枢纽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六、《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依据《防范化解地方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关于推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方案》(赣办字〔2020〕1号)修改。因修改内容较多且涉及面广,文件正在修改过程中,形成一致意见后单独公布修改情况。
十七、《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手车兴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
1.将第一段“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促进二手车市场发展的意见》(赣商建字〔2010〕281 号)”删除。
2.将第二部分“在现有抚州市旧车交易中心、南城县佳通二手车交易市场、东乡县腾顺二手车交易市场这3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的基础上,通过资源整合、新建等形式,到2020年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至少达到12家,其中市城区(含临川区)至少2家、每个县各1家。”改为“在现有抚州市玉茗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抚州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东乡区腾顺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南城县佳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南丰县海润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抚州梦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黎川县励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广昌县梦玥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乐安县博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崇仁县海润二手车交易市场这10家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的基础上,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至少达到12家,其中市城区(含临川区)至少2家,每个县一家”。
3.在第二部分末加上“鼓励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4.在第三部分第(三)项第1点末加上“负责对二手车行业协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十八、《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删除“(九)加大科技人才奖励力度。加大市本级科学技术奖奖励力度,一、二、三等奖分别提高到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对特别优秀的科技成果可给予特等奖,奖励10-20万元。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荣誉由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共享,奖金由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分享。”
十九、《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农民公寓房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目前文件正处于修改过程中,待研究确定后另行公布修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