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继承、分析房屋征收契税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年5月22日 沪财农〔1998〕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七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1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杨浦区财政局:
你局杨财发
〔1998〕45号“关于
契税征收过程中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关于继承、分析房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规定。房屋
契税的征收范围为房屋的买卖、赠与、交换。经请示财政部,继承和分析房屋不属于
契税的征收范围,但为了便于有效地控制税源流失,保证每本房地产权证上能全面反映
契税的征收情况,各级征收机关对这部分的权属转移也应办理
契税减免的有关手续。
2.关于特困户解困新购住房。凡被市解困办(截止1993年底)登记立卡,确认为人均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由个人出资购买住房,并在规定人均二十四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内的,经市解困办出具“解困购房申请减免
契税证明”后,可免征
契税,此项优惠照顾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超过规定标准面积,对超过部分应按规定征收
契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