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全文失效】
闽政〔201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 闽政〔2024〕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2017年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鉴于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已经改革,决定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 (
闽政〔2012〕35 号
)进行修改,删除该意见第十三项“扩大设区市审批权限。从2012年7月1日起,赋予各设区市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允许类外资项目审批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