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14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有关事项的通知》 ( 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委印发的《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265号)中差别化电价标准按照鲁发改价格〔2022〕56号要求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14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到期失效】
税谱®提示:2023年新出台《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3〕188号》,请结合引用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 (
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
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分类施策、综合施策,以试行用电、用水、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为重点,倒逼限制发展类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
二、实施范围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被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的企业。
三、差别化价格标准
(一)差别化电价
差别化电价标准由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国网莱芜供电公司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执行。
(二)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
1.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加收1元/立方米,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加收2元/立方米,连续三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加收3元/立方米。对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仍按《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济水发〔2018〕114 号)执行。
2.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2元,连续三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3元。
上述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范围为市定价区域。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其他区县,D类企业执行的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四、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起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
《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2月,省政府印发《
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
鲁政字〔2019〕235号),在全省启动“亩产效益”评价改革,依据综合评价得分,将企业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四类。在此基础上,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用水、用电、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倒逼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今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明确了差别化电价政策,要求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市、县(市、区)制定当地差别化水价、气价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分类施策、综合施策,以试行用电、用水、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为重点,倒逼限制发展类企业加快转型或退出。
(二)实施范围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被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的企业。
(三)差别化价格标准
1.差别化电价
差别化电价标准由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国网莱芜供电公司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试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51号)执行。即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电,实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5元(含税,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15元。
2.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
(1)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加收1元/立方米,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加收2元/立方米,连续三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在现行基本水价基础上加收3元/立方米。对用水量超过核定用水计划的,仍按《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济水发〔2018〕114 号)执行。
(2)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2元,连续三年列入D类的企业,差别化管道天然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3元。
上述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范围为市定价区域。具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其他区县,D类企业执行的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由所在区县发展改革等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三、其他事项
(一)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以年度为周期,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根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评价结果,自次月起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二)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