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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2-24 鲁国税发20006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省局涉外分局:

  为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的外汇管理与税务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以济汇发[2000]17号文进行了联合转发。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做好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对于维护国家权益、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控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局要切实加强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领导工作。要配备专人负责这项工作,业务量大的应配备2至3名专兼职人员;业务量小的应配备1至2名专兼职人员。各地要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并建立必要的工作程序和承诺服务制。对完税凭证或免税文件的出具,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凡是符合规定、比较明确的,应随接收随出具;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需要查帐核实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凡需要上报审批的减免税优惠,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审批。

  二、要搞好对内对外的宣传培,川工作。由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社会各方特别是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为此,各地应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采取召开企业座谈会、发放纳税明白纸、举办培训班、通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等多种渠道,及时将有关规定传达到有关单位。同时,对内要搞好学习和培训,以保证准确、及时的做好这项工作。

  三、要做好出具税务凭证的管理工作。由于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所以各级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是税务凭证出具的主管机关。对未设立涉外税务机构的,由负责涉外税收政策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出具。出具的税务凭证一律加盖本级国税局公章。对税务凭证的出具分工,原则上按付汇单位的级次和税收管辖权限划分。凡付汇单位为外资企业的,由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涉外税务机构出具。凡付汇单位为内资企事业单位的,对处在市地驻地属于市地级以上的(包括中央、省级及地区级),由市地级国税局涉外机构负责出具;对市地级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的县(市区)国税局涉外税收部门或涉外税收政策管理的归口部门出具。各级国税局应建立售付汇出具情况台帐,有关证明存根应妥善保管。

  四、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特别是注意与外汇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