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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民航总局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国税函〔1996〕4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7-1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996]285号)转发你局。对其通航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根据中国和荷兰政府于1987年5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荷兰皇家航空公司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民航运函〔1996〕285号

民航华北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和荷兰政府问达成的有关协议以及总局外许(1996)11号“临时经营许可”,荷兰皇家航空公司拟于1996年6月26日开通阿姆斯特丹——北京往返定期客运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航班号:KL897/898

二、机 型:B747

三、航 线:阿姆斯特丹——北京——阿姆斯特丹

四、班 期:周四、周日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