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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5-10                                                     鲁国税发[2007]68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企业及其关联交易的监控管理,提高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水平,省局研究制订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际操作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附件:《山东省同家税务局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同企业关联企业及其关联交易的监控管理,理顺各级工作职责,提高下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 国税发[2004]1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县(市区)级国家税务局具体操由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予以指导

第二章关联企业的申报认定

第三条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另一企业)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即为关联企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为第二之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下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尚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取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四条关联企业问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主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第五条根据业务往来的性质,发生下列类型的业务往来,其所实际支付和收取的价款、费用金额,即为关联企业交易额:

(一)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

(二)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三)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四)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

(五)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元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第六条凡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并附送以下关联交易说明资料:

(一)关联企业间发生购销业务往来的,内容主要包括关联企业之间购销的产品(商品)的基本物理特性、质量等级、性能效用以及定价厅式等情况材料、品牌知名度和受欢迎程度、涉及的各关联企业的职能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季节性波动、销售折价条件反幅度说明、相关无形资产对产品(商品)的影响程度等;

(二)关联企业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内容主要包括关联企业之间融资业芽的利率水平、融资业务涉及的各项费用内容的合理性证明材料、关联企业之间债权、债务余额以及融通的资金来源、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情况(包括应收、应付款余额及形成原因)等;

(三)关联企业间提供劳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关联企业间提供劳务的性质、该项劳务服务活动是再使企业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劳务费用的标准,相关直接、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等情况材料、该项劳务服务活动确实按合同要求提供、履行的证明资料等;

(四)关联企业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或提供财产使用权的条件(主要指地区范围、授权范围等)、转让或提供财产使用形式、种类、独占性及其可能维持的时间、转让或提供者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的价值、商标价值或财产的维护成本(包括广告宣传和质量控制成本等)、受让人因使用或受让该财产的预期利润或节省的成本、价格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况材料,应详细列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租金的理由、依据、数额,预期收益等,并附有关数据、文件证明以及合理性分析等。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申报资料后,应在五月底前审核完毕,确保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的申报率和准确率。

(一)对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是杏完整、齐全,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二)将企业申报的内容与其会计报告中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进行对比,确认其各项关联业务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将企业的申报内容与其售付汇信息、进出口信息、海关信息、同地税交换信息等进行比对,确认关联交易申报资料的可靠性。

第三章关联企业及其关联交易分类监控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所辖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存在关联业务、有无避税嫌疑以及审计调整情况,将企业分为以下四类:

(一)A类企业,是指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但未发现避税嫌疑的企业;

(二)B类企业,是指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已发现避税嫌疑,但未列入当年调查审计计划的企业;

(三)C类企业,是指发现有避税嫌疑且已列入当年调查审计计划的企拉;

(四)D类企业,是指与其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有避税嫌疑且已进行调查、审计、调整并结案的企业。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及其相关附表,结合日常任管情况,在审定其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额的基础上,于6月15日前,确定A类企业,重点监控其关联交易的情况;审定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关联交易异常,存在避税嫌疑的,应于6月30日前将管理军级由A类核定为B类,并及时上报市级同际税务管理机构;

第十条市级同际税务管理机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B类避税嫌把企业的资料,从中筛选吁年度调夜审计对象(C类企业),并近if转让走价调查、审计、调整对调整完毕,进行跟踪管理的企业人定为D类D类企业气年内未发现避税嫌疑的,应转为4类企业管理;如发现有进税嫌疑的,所转为C类企业进行再调整、

第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院气将关联企业的基尔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情况、分类及变化情况、审计调整情况等信息,及时录入《关联企业分级管理分类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补充和调整相关信息,实现对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动态监控。

第十二条市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在主管税务机关筛选的基础上,可通过关联企业分级管理分类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数据比对分析,直接选取避税嫌疑户并组织调奇。

第四章信息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搜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准备、保存及提供勺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及其说明等资料,并对其进行审核确认和对比分析。

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督促纳税人接纳税年度应准备和保存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经营总体情况资料,包括组织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及其相关说明等资料;

(二)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相关的功能和风险分析、以及可比性分析等资料;

(之)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方法相关的分析资料及其说明;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纳税人转让定价税收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叮要求其补充提供以下详细资料:

(一)经营管理活动、职能、功能方面的详细资料:

(二)风险方面的分析资料;

(三)其他直接或间接影响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定价的商业策略资料;

(四)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卡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有关涉税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关联企业问业务往来申报以及所附相关价格、费用标准说明等资料后,应逐一进行认真地核实、确认和对比分析。对错报、误报或漏报的资料应及时函告其限期更正或补报;对报送虚假资料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要在依法完整取得纳税人各类资料的基础上,整合税务机关内部信息,建立纳税人经营、纳税状况等信息资料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交流沟通,广泛收集市场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加强相关分析,及时发现避税问题。

第十八条信息资料的保管和使用。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收集到的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年度装订成册,各类资料的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信息资料中涉及纳税人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应按保密规定装订、保存,仅限于税务机关内部负责调查、征收、执行的人员或有关法院诉讼使用。

因工作需要调阅资料的,应严格执行档案转出、接收和调阅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使用计算机制作、处理、存储的电子信息数据,必须对计算机硬盘、软盘等设备采取访问控制、数据加密等保密措施,防止被无关人员知悉或获取。

系统内部网络传输信息数据时,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必须配置合恪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止泄密、窃密。

反避视信息资料管理必须使用专用计算机和专人操作、处理和存储;不得使用专用计算机访问国际互联网,必须将传输反避税信息资料的内部网络系统与同际互联网进行物理性隔离。

第五章关联交易预警指标

第十九条关联交易预警指标是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实施日常监控、筛选避税嫌疑对象、进行重点分析时所选用的主要指标。

第二十条预警指标计算所需数据的主要来源: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综合征管软件、出口退税管理系统、金税工程、汇算清缴系统、售付汇凭证管理等内部管理信息;

(四)省、市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微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

(五)财政、统计等部门发布的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

(六)地税、外经贸、银行、海关等外部交换信息:

(七)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预警指标及关注的重点:

(一)关联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

关联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关联企业主营业务利润÷关联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果该指标低于一般非关联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则可能存在通过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问题,应重点关注。

(二)关联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

关联企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关联企业利润总额+(关联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关联企业管理费用+关联企业财务费用+关联企业营业费用)×l00%

如果该指标低于行业平均成本费用利润率,则可能存在通过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问题,应重点关注。

(三)关联交易毛利率

关联交易毛利率=关联交易毛利额÷关联交易收入

如果该指标低于非关联交易毛利额,则可能存在通过转让定

价方式转移利润问题,应重点关注。

(四)关联出口销售比例

关联出口销售比例=关联出口收入÷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果本指标较大,应重点关注。

(五)关联采购比率

关联采购比率=关联采购额÷全部采购额x100%。

本比值重点分析购销价格,如果关联采购占全部采购额的比值较大时,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六)无形资产关联交易额

要特别关注特许权使用费,如果数额较大时,应对相关纳税人重点关注。

(七)融通资金关联交易额

应特别关注筹资企业的负债与权益比例,如果融通资金数额较大,或者可能存在资本弱化问题,应重点审核。

(八)关联劳务交易额

如果劳务费数额过高,或劳务费收取标准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水平,应重点审核。

(九)关联采购变动率

关联采购变动率=(本期关联采购额-上期关联采购额)÷上期关联采购额x100%。

通过计析关联企业间采购的变动情况,了解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问题。

(十)关联销售变动率

关联销售变动率=(本期关联销售额一上期关联销售额)÷上期关联销售额x100%。

如果时比值较大并且存在关联交易的,应重点关注。

(十一)关联销售变动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什析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商品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销售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销售商品金额的变化没有带来相应的关联销售收入的变化,销售同样数量商品,关联销售收入小于非关联销售收入,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低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十二)关联销售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销售商品金额占总销售商品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销售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销售商品金额的变化没有带来相应的销售利润的变化,销售同样数量商品,关联销售利润小于非关联销售利润,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低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十三)关联采购变功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占总购进原材料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采购变功率﹥销售成本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的变化导致过大的关联销售成本的变化,采购同样数量原材料,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戚本,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高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十四)关联采购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占总购进原材料金额比例较大的企业,如关联采购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关联购进原材料金额的变化导致过大的关联销售成本的变化,影响了销售利润,采购同样数量原材料,关联采购成本大于非关联采购成本,可能存在关联交易定价高于非关联交易定价的问题,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十五)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与销售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重点分析存在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无形资产关联购买变动率﹥销售利润变动率,则说明企业购买的无形资产没有带来相应的收益增长,可能支付了过高的无形资产购买价格或通过购买无形资产的形式转移利润,存在转让定价避税嫌疑。

(十六)税收环境差异分析

分析企业与其关联方在经营区域、经营行业、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税收环境差异,是否通过与关联方间的税负差异,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十七)避税港关联方分析

分析关联方所在地是否有来自世界主要避税港的同家和地区,重点关注企业与避税港关联方的交易作价问题。

(十八)税负率分析

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与同行业税负率相对比,如果低于同行业税负水平较大,结合纳税评估和税务审计分析企业除偷漏税问题外,是否存在通过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问题。

(十九)集团关联关系分析

对属于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分析集团内不同子公司的经营利润水平,对与集团内关联方相比盈利水平较低的企业,分析是再存在集团内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转移利润的问题。

(二十)企业规模与盈利分析

将企业历年生产规模、资产规模、注册资本变化情况与盈利情况对比分析,对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但长期亏损、长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分析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整利润变化的避税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白发文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关联关系及交易汇总情况表(略)

2.企业与其关联企业购(销)商品(产品)情况表(略)

3.企业与其关联企业提供劳务情况表(略)

4.企业与其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情况表(略)

5.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有形资产转让情况表(略)

6.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无形资产转让情况表(略)

7.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其他交易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