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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02-05 鲁国税所〔1997〕23号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发文件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铁道部直属的运输企业(含所属工附业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库,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不包括直属工程处)、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在1997年底前仍暂由总公司集中在北京缴库。

  但上述直属运输企业以及三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应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二、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工业企业、物资供销、施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在“九五”铁路大包干以前就地缴纳所得税的以及在“九五”铁路大包干以后兴办的国有多种经营企业的所得税,仍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在纳税人所在地缴入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