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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4年12月14日 国税函〔2004〕13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