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4年12月14日 国税函〔2004〕13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