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5〕30号 1995-10-26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我省进沪经营的
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
建筑安装劳务队伍的税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开拓上海
建筑市场,发展我省经济,经与上海市税务局等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我省
建筑安装企业和成建制
建筑安装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驻地办理税务登记的
建筑安装企业及成建制
建筑劳务队伍,在进沪经营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凭此申请表,可向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索填《山东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经证”,持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检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在开具“外经证”时,要对“外经证”的有关项目进行认真审核和填写。凡纳税人不持“申请表”的,办事处不得填开“外经证”。
二、“申请表”和“外经证”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申请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所在地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所在地税务机关退申请者;第三联由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据以填开外经证。外经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存查;第二联由经营者持证经营,并附发票复印件凭以回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第三联由经营税务机关查验;第四联由驻上海办事处填发后当即寄回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
三、进沪经营者所在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共同做好对进沪经营的税收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与上海税务机关的联系,防止税款的漏征或重征。
四、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受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参与对我省进沪经营的
建筑业纳税入的税收管理,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以下事项:
1.开具“外经证”要专人负责、专人保管。要建立和详细记录核发“外经证”台帐,严格开具制度,不得以此收取任何手续费、押金等。
2.外经证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并在“外经证”上加盖“山东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建管处”公章。
五、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要在每年度终了三十日内,持“外经证”存根联和“申请表”存查联以及核发外经证台帐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报验;经审核无误后,再从省地税局领取下一年度所需进沪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此前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经证”在核准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附件:1.《山东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申请表》式样;(略)
2.《山东省固定工商户进沪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式样;(略)
3.“核发外经台帐”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