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函【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函【全文废止】
1996-05-20 (96)鲁地税所函字8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校办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1996〕138号
)转发给你们,我省校办企业税后利润如何上交学校,由校办企业主办学校确定。
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