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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5〕1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国税函〔1998〕494号规定,中“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语,更正为“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已修改 成文日期:1995-04-24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236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瑞士政府于1973年11月12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九条,以及于1990年7月6日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瑞士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航空公司开辟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1995年3月21日  民航运函[1995]236号


华北、华东管理局:
  根据民航总局外许[1995]004号《经营许可》,总局同意瑞士航空公司从1995年7月2日开始经营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定期航班。
  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班号:SR196/7
  二、机型:B747COMBI
  三、班期:每周三班,周二、四、七
  四、航线:苏黎世、北京、上海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