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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1999-01-08 鲁财税〔1998〕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鲁财法〔2015〕9号规定,保留,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 财税字[1998]80号)转发给你们,对各级财政部门及各级执法机关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查补的税款,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也不得享受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