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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5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0-28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通济州-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644号)转发给你们。对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韩两国政府于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议定书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通济州-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通济州——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大韩航空公司开通济州——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民航运函〔1998〕644号

民航华北管理局:

  根据中、韩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秘密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以及大韩航空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之间达成的商务合作协议,大韩航空公司将于1998年8月29日起开通济州——北京的往返定期客运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航班号:KE865/866

  机型:MD83

  班期:周三/四、六/日

  航线:济州-北京-济州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航班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