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0-24 鲁国税发〔2003〕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规定的发票种类代码编制规则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已作废,第三条也已变化,目前只有定额的是有奖发票。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配合全省开展的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规范票种结构,提升
发票管理的科技含量,省局决定自2003年1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启用由省局统一监制、带有即开即奖功能“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山东省修理修配统一发票”和“山东省定额专用发票”。现将三种即开即奖普通发票样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一)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属普通发票,分手写版、收款机专用版两类,供我省从事商品销售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考虑现处于普通发票即开即奖活动初期,目前暂仅供从事商品零售(含批零兼营)业务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
(二)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手写版)票面规格为190mm×;105mm=40开(具体样式附后);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如联次不敷需用的,由市局提出申请,报省局确定。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手写版)的“发票联”使用防伪水印纸,发票号码、密码、奖区采用数字喷码覆盖技术印制,并以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金额版位有百元版、千元版、万元版,发票种类代码分别为21236、21235、21231。
(三)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收款机专用版)票面规格分为56mm×;152.4mm、68mm×;152.4mm、75mm×;152.4mm、80mm×;152.4mm(具体样式附后),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如联次不敷需用的,由市局提出申请,报省局确定;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收款机专用版)的“发票联”使用双胶纸,发票号码、密码、奖区采用数字喷码覆盖技术印制,并以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100份/卷的发票种类代码分别为:21718、21728、21738、21748;200份/卷的发票种类代码分别为:21768、21778、21788、21798;
(四)山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自2003年11月启用,原山东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到2003年12月31日。
二、山东省修理修配统一发票
山东省修理修配统一发票属普通发票,供我省从事修理修配和汽车维修业务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使用。
山东省修理修配统一发票为剪角式发票,票面规格为190mm×;105mm=40开(具体样式附后),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如联次不敷需用的,由市局提出申请,报省局确定;
山东省修理修配统一发票的“发票联”使用干式防伪水印纸,发票号码、密码、奖区采用数字喷码覆盖技术印制,并以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金额版位有百元版、千元版和万元版,发票种类代码分别为23066、23065、23061;
山东省修理修配统一发票自2003年11月启用,原山东省×;×;市(地区)修理修配统一发票、山东省×;×;市(地区)汽车维修统一发票(大修)、山东省×;×;市(地区)汽车维修统一发票(维护)、山东省×;×;市(地区)汽车维修统一发票(专项),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到2003年12月31日。
三、山东省定额专用发票
山东省定额专用发票属普通发票,可供我省不足起征点业户和个体定期定额业户使用,由各市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使用范围,并报省局备案。
山东省定额专用发票的票面规格为270mm×;80mm(具体样式附后),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山东省定额专用发票“发票联”使用双胶纸配以底纹,发票号码、密码、奖区采用数字喷码覆盖技术印制,并以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以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山东国税”;定额专用发票分为500元版、200元版、100元版、50元版、20元版、10元版、5元版、2元版、1元版,发票种类代码分别为:21259、21269、21279、21289、21299、21309、21319、21329、21339。
因特殊情况,2004年元月1日起未能启用即开即奖普通发票的个别地方,由所在市局就未启用原因和下步措施写出专题报告,上报省局审定。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现行
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