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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4〕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来源: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