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取得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7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证券公司收取客户保证金存款利差收入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8]2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证券公司将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日期:2008-08-11
有效范围: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