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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0-23                                               鲁地税征字〔1997〕第27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促进全省地方税收征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程》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规程》是地税机构成立以来全省统一的征管操作规范,各地要以《规程》为准绳,对征管工作的各个部位和环节和职责进行理顺。严格按《规程》的要求办理各项征管事宜。
  二、认真组织全体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规程》,各地要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尽快使每个地税人员掌握《规程》的主要内容,并能够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为保证培训工作质量,各地要适时组织对《规程》的考核。省局拟在明年组织全省范围内的《规程》统考。
  三、《规程》统一规定的单、证、表、书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启用。部分库存较大的旧式单、证、表、书若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抵触,仍可沿用至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
  四、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对《规程》中一些具体制度做必要的补充,但要注意其合法性,并事先报省局同意。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