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检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15 鲁国税发[1997]1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7]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检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强化依法治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增强管理工作的主动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稽核检查,按照具体实施环节和工作要求的不同分为增值税稽核和增值税检查。
第三条 山东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所辖增值税纳税人的稽核检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增位税稽核
第四条 增值税稽核是指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及其他纳税申报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核查。
第五条 增值税稽核的形式分为计算机稽核和手工稽核。计算机稽核是指运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防伪税控系统、查询报,系统、纳税申报系统及其他具有稽核功能的软件系统进行的稽核。手工稽核是指手工对有关资料数据进行的勾稽关系复审核查。
第六条 增值税稽核的方法分为就地稽核法和交叉稽核法。就地稽核是由国税机关对增值税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在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的勾稽关系、逻辑关系检查。交叉稽核是国税机关对有疑问的增值税销项凭证和抵扣凭证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传[寄]相关国税机关,委托其对相关的存根联、发票联及其他纳税资料进行检查,或利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查询报警系统对纳税人申报的抵扣凭证或销项凭证进行检查,检查有无不按规定计算销项或抵扣进项及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情况。对交叉稽核取得的信息进行严格认定,去伪存真。
第七条 发票领用存的稽核
一、发票领购的稽核。主要稽核纳税人是否按国税机关核定的种类、数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二、发票开具的稽核。主要稽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的开具对象和开具要求填开发系;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附有《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汇总填开发票是否附有“销货清单”;发票使用有无其他违章问题。
三、发票存放的稽核。主要稽核纳税人空白发票、已开具发票存根、取得的发票抵扣凭证是否符合保管规定要求,作废发票各联次保存是否齐全,是否注明“作废”或剪角作废。
四、发票结报的稽核。主要稽核纳税人结报发票封面内容是否按规定填写,是否按规定进行税款预储。
第八条 其他纳税申报资料稽核,
一、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是否按规定填写;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合计数是否等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三者之和;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是否等于《增值税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收购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三者之和。
五、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核对,检查有无开具发票不申报纳税问题;
六、取得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真实,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归类编号,装订成册,封面内容是否按规定填写,凭证封面汇总原件的份数是否与实际相符;汇总的进项税额与《增值税抵扣明细表》进项税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第三章 增值税检查
第九条 增值税检查是国税机关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行为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检查。包括对纳税人增值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其他税收票据的索取、领购、使用情况,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及转出情况,应纳增值税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以及对纳税人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增值税检查一般按照分析选案确定的检查对象,有针对性地组织进行。
第十条 增值税检查的形式
一、日常检查:是指结合税收日常管理活动,对纳税人易发生税务违规行为进行的常规性检查,检查带有普遍性、广泛性特点。如通过选案发现纳税人发票领用的不规律性、纳税申报的不稳定性、税款缴纳的不及时性等,针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检查,实行规范化管理措施。
二、年度检查[对一般纳税人实施年检]:是指国税机关每年对上年度已开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的年度综合检查。主要包括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发票领用存、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等.通过年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动态管理。国税机关对不同种类纳税人办理年检认定手续,合理调整管理类别。年检工作在每年的四月底以前进行,由各市、地国税局组织实施,按检查结果确定级别升降。
三、重点检查:是指对通过分析选案方法筛选出来的重点稽查对象进行的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包括对收入影响较大的重点税源、杜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税收征收管理的难点,等等。重点稽查对象确定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专门力,进行查处。
四、专项检查:是指根据分析选案或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的对专项税收项目的检查。如对主要纳税环节的检查,某经济类型的检查,某行业的检查,发票的检查等。专项检查的目的性较强,一般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五、专案检查:是指根据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枪查发现案值较高、案情重大,需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的检查。专案检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的违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税收
征管法规定的立案标准;二是纳税人的违规违法行为采取其他检查形式难以组织和处理。
第十一条 前条所述分析选案,是指国税机关将增值税稽核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在发票使用和纳税资料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疑点,通过计算机或手工方法进行分类汇总归集,为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选案指标分为综合选案指标和单项选案指标两类:
一、综合选案指标
[一]销售额变动比率
销售额变动比率是指纳税人当期销售额与基期销售额的差额占墓期销售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变动比率=(分析期内销售额-基期销售额)/基期销售额 *100%
[二]税负率
税负率是指纳税人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税负率=分析期内增值税应纳税额/分析期内销售额 *100%根据销售额变动比率、税负率变化情况与正常纳税指标对比分析,判别其纳税有无异常变动,确定检查对象。
二、单项选案指标
[一]未进行申报或已进行纳税申报未组织税款入库的;
[二]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或年内累计六个月零申报的;
[三]发票取得或领购使用异常的;
[四]未及时结报领购发票的;
[五]税负长期低于同行业水平的,
[六]销项税额与收入不同步的;
[七]其他单项选案指标。
第十三条 增值税检查的方法
增值税检查采取调帐集中检查为主、进驻业户检查为辅的方法进行组织。具体检查方法根据纳税人经济业务的繁简、会计核算的水平高低以及反映问题的清淅度确定,一般情况下,可在下列八种主要检查方法中,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检查:全查法或抽查法、顺查法或逆查法、核对法或查询法、分析法或比较法。几种检查方法也可以交叉运用。
第十四条 增值税检查程序
增值税检查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检查准备。国税机关应根据选案指标、检查任务或人民来信举报反映的问题,对检查对象的全部纳税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查疑点,制定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经领导批准后以正式税务文书通知被查业户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二、检查实施。检查人员根据规定时间调帐或到户实施检查。通过查帐、盘点货物、询问当事人、外调协查等手段,判断选案信息或举报线索反映问题的真伪。对发现已有信息、级索以外的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对查出的问题和初步性质认定,交由纳税人认可。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整理检查工作底稿,制作检查工作报告,将检查资料传递给审理部门。
三、检查审理。审理部门收到检查部门传递来的检查资料后,要组织集中会审,审查检查问题定性、政策依据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规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税率是否得当,应补税款计算是否准确,处罚建议是否客观。发现检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交检查部门核实后再审。对审理完毕的检查报告,制作《税务审理报告》和《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经定案小组研究决定,报本级分管领导审批后,传递给执行部门。《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应告知纳税人复议权、诉讼权,决定对纳税人某种违法行为施加处罚的,还要告知听证权。
四、检查执行。执行部门收到审理部门传递的《税务审理报告,、《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后,将《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按照《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定案数,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罚款。对在执行过程中,纳税人有听证请求、复议、诉讼要求的,应由执行部门接受听证、复议申请书、诉讼状副本,按程序传递给有关都门处理。执行完毕,由执行部门将全部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检查
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
二、有无拖欠税款既不办理缓交又不申报缴纳的情况
三、是否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况
四、是否有无正当理由长期零[负]税额申报的情况
五、国税机关重点管理的项目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的检查
一、销项税额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以及未开具发票的货物销售,是否按全部销售额依率计算了销项税额,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二]向分支机构移送的用以销售的货物是否计提了销项税额;
[三]委托代销的货物是否按全额什提了销项税额;
[四]视同销售货物是否按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
[五]出售购进的原材料、自制半成品、残次品、各种废品、废料、下脚料,是否计提了销项税额。
[六]有无价格偏低需要调整价格计算销项税额的问题。
二、销项税额有关帐户的检查
[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检查。应查看“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帐户,并与“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相核对。看有无与“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帐户发生关系,以此判定有无销售收入漏报现象。
[二]销货退回的检查。应检查“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人”等帐户,看有无用红字冲减销售的现象。发现红字冲减销售,对其合法性应进行验证。
[三]自制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检查。应检查“在建工程”“产成品”“委托加工产品”“长期投资”及“应文增值税”等科目间对应关系,看有无用于非应税项目而漏记销项税额现象。
[四]收取“价外费用”的检查。应检查“其他应付欲”或“制造费用”“经营费用”等有关费用帐户,查其帐户对应关系,着有无将价外费用及包装物押金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漏记销告不计算销项税额的问题。
[五]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检查。应检查“销售折扣与折让”“商品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还是另开具其他发票。
第十七条 进项税额的检查
一、进项税额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适用税率是否得当,计算是否正确;
[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是否逐栏填写、大小写是否一致、章戳是否齐全;
[三]有无从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从生产免税产品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四]有无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五]有无以普通发票,不合规定的农产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输系据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六]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移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其他非应税项目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
[七]发生非正常损失是否将耗用原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二、进项税额有关帐户的检查
[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检查
检查“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按照购进货物发生的时间及记帐凭证册号,调阅原始凭证,用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分别与“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的借方发生额相对照,看有无少记采购成本,多记进项税额;购人的免税农产品,不按购进时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将购人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视同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二]企业接受投资转人货物的检查
检查专用发票填开的原材料价款和注明的进项税额,分别与“原材料”“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的借方发生额对照,核对转入的货物有无多计算进项税额,少记原材料成本的问题。
[三]购入固定资产的检查
对纳税入购入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应依据企业固定资产目录,确定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无固定资产目录的,参照同行业标准确定是否应做固定资产管理。凡在固定资产购进后,“银行存款”帐户贷方发生额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帐户借方发生额出现对应关系的,证明纳税人已将购进固定资产在销项税额中作了抵扣。
[四]对购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检查
检查时应将企业购人货物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金额及支付的增值税额合计与原材料成本或者免税项目的基本生产成本-原材料成本金额对照,看免税项目应负担的增值税金是否计入该项目成本。
[五]企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检查
检查时应将“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的借方发生额与“原材料”“产成品’,“在产品”等帐户的贷方发生额相核对,如发现有直接对应关系,可能将存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部分的增值税,未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多抵扣了进项税额。
[六]购人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检查
检查“银行存款”帐户贷方发生额是否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及有关费用科目借方发生额发生对应关系,确定其是否有将购进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行为。
第十八条 应纳税额的检查
一、按下列公式验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二、检查纳税人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报缴税款;
三、检查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缴纳税款,是否履行了缓缴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发票领用存的位查
一、检查纳税人发票领购簿,核定领购各种类别、各种版本的发系数量,对库存的发票进行盘点,对各种类别、各种版本的发票按本数、份数、联次一一核对;
二、检查纳税人发票填开使用情况,有无分联次填写问题,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是否填写,填写是否准确,财务专用章与纳税人名称有无不一致情况,确认其是否有为他人代开行为;
三、检查纳税人开具的发票进行帐务记载、计算税款情况,发票开具的销售额与银行存款、现金收人是否吻合,判定是否有虚开行为;
四、检查纳税人发票开具销售额与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是否一致,分析有无隐匿收人、逃避纳税问题;
五、检查纳税人发票保管是否安全、可靠,发生意外丢失被盗案件,报告是否及时,处理是否得当。
第四章稽核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条发票稽核结果的处理
一、对不按国税机关核定的种类、数量履行报批手续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没收其非法取得的发票,按未按规定领购发票处理;
二、对不具备条件保管发票或因保管措施不善造成发票丢失被盗的,由国税征收机关代管或代开发系;
三、对有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其违规行为按开具份数计算量罚;
四、应取得而未取得《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五、取得进项抵扣凭证不符合抵扣规定的,不得抵扣税款,并按规定处罚。
六、开具发票销售额未在当期申报纳税的,按偷税论处。
第二十一条纳税申报资料稽核结果的处理:
经稽核,发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不全、有数据之间的勾稽关系错误、有应申报销售收人遗漏、有盛假进项税额申报、有不依合法凭证作进项税额抵扣,需要补充、修订、调整纳税申报的,分别按违反纳税申报有关规定和偷税处理。
第二十二条纳税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年检结果的处理。
经年检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业户,纳人一般纳税人管理,根据既定标准确定管理类别,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业户,会计核算水平低,纳税申报不及时,计算应纳税款不真实,不能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较重大偷税行为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对应税收人检查结果的处理。
经检查发现开具发票不人帐,向分支机构移送用以销售的货物不计销售,委托代销的货物不计销售,自用或赠予他人的货物不按货物价格计销售,出售购进的原料、自制半成品、残次品、各种废品、废料、下脚料不计销售,为他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不计收人,均以隐匿销售收人论处,除追补税款外,按偷税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查发现有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除按全额计算追补应征税款外,还要视情节追究其经济或刑事责任。检查发现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向题,按规定权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追缴税款。
三、对进项税额抵扣检查结果的处理经检查发现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逐栏填写、大小写不一致、章戳不齐全的;直接从小规模纳税人或从事免税货物经营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一律予以剔除,追补应征税款。检查发现以不合规定的普通发票、运输票据、农副产品及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额抵扣的,按偷税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决定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提前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予调出,并按偷税处理。
四、对进项税额转出检查结果的处理
经检查发现纳税人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移做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其他非应税项目未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生非正常损失,未将耗用原材料已扣进项税额转出的,予以调整,做补税处理。
五、对应纳税款检查结果的处理
经检查发现纳税人未将进项税额转出计人应纳税金的,予以调整做偷税处理;
检查发现纳税人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的,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计算收缴滞纳金;
检查发现纳税人未经合法的报批手续办理税款级缴而形成欠税的,按滞纳欠税处理。对于拖欠税款,国税征收机关应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进行催缴。经过屡次催缴无效,欠税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的,按偷税处理。
第二十三条帐务调整
一、一般纳税人查补税款的都分帐务调整
[一]属于视同销售货物中的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集体福利、捐赠等漏计增值税,查补属于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税收的,均作如下帐务调整:
借: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属于视同梢售货物中委托代销、代销货物、移送其他机构销售等漏计增值税的:
1、 查处属于本年度的:
A、红字冲销原会计分录;
B、做如下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贷:产品[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查补属于以前年度的,只需调整补交税款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购进货物改变用途,未作进项转出处理的,无论属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作如下调整:
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溢等]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科目,无论是否属于本年度,作如下调整: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五]提前抵扣的进项税额-经查出,作如下调整,并在抵扣凭证上注明“不得抵扣”字样
借:原材料等存货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税款的帐务调整:
小规模纳税人查补税欲的帐务调整,借方科目根据不同情形,比照一般纳税人处理,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l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