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3-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北京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44号)转发你局。请根据我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于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奥地利航空公司在我国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征收营业税;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一北京航线的通知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奥地利航空公司开辟维也纳一北京航线的通知
(1995年2月27日 民航运函〔1995〕144号
)
华北管理局:
根据民航总局外许〔1994〕36号《临时经营许可》,总局同意奥地利航空公司从1995年3月26日开始经营维也纳一北京航线定期客运航班。具体计划如下:
一、航班号:OS591/2 实际上与国航代号共享,国航航班号为
CA966/5
二、机型∶ A340-200型9(263座)
三、班期∶每周2班,周四/五,周日/一
四、航线∶维也纳一北京一维也纳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