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2-02 鲁国税涉〔2000〕13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省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
鲁国税涉〔1999〕136号)转发的通知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