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2-19 鲁地税发〔2003〕130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发[2010]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款征收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之前,我省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统一按4%综合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征收,差额部分为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各地不得低于省局确定的征收率。
二、发票使用问题。在全省启用新货运发票之前,从事公路货物
运输、内何
运输、联运业务继续使用原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对无
运输工具、不参与货物
运输业务、但与托运方签订
运输合同、一次性收取全部
运输价款,
运输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货运代理单位,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继续使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但该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地税部门不录入“发票清单”。
以上所称“联运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
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
运输业发票;
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帐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由于原货运发票未设计“承运单位名称”、承运单位识别号”、“取得
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等栏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可将上述项目填开在“备注”栏,并加盖标有税务机关代码的“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样式附后):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可将“取得
运输发票单位识别号”填开在“备注”栏。
四、代开票纳税人统一按月结算有关税款,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及时开具发票,避免因集中开票造成重复征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物价部门已核定的单份平均价格收取工本费,并可按期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工本费结算凭据。
五、对货物
运输业发票号码长于10位的,在录入“发票清单”电子信息时,暂只采取其后10位。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货物
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搞好协作配合,不得推委扯皮,贻误工作。该项工作全省统一由税收管理部门牵头,并具体负责税收管理、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清单的汇总、政策解释及与国税部门的协调等工作。税务登记以及发票清理、发放、管理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软件推广、信息处理的技术支持、数据传递由信息中心负责;发票稽核由稽查局负责;宣传工作由政工部门负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对口部门反映。省局已将该项工作列入全省目标考核内容,并严格按规定考核。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本次传真电报的要求,加快对货物
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对货物
运输业纳税人,要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和资格认定,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严格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认定工作于今年12月29日前结束,同时上报《货物
运输业纳税人认定情况统计表》(见鲁地税明电[2003]4号),凡在此前不能完成的,由市局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于12月29日到省局专题汇报原因。12月25日前各市要将货物
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总结及《货物
运输业纳税人认定情况统计表》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此前,省局有关规定凡与
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不一致的,一律以总局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