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4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予确认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的函》 (法函[1998]66号),文中要求对《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收取的费用,参照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执行,不缴纳税收。鉴于法院公告是法律法规的诉讼程序,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又是参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管理的,不同于一般广告业务,经研究,对《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所收取的费用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
日期:1998-08-18
有效范围: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