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进口图书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3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可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8]68号)有关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全部追回后,方可免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