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向残疾人劳动服务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9-04 鲁地税所字〔1995〕第93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是残疾人劳动服务企业的管理机构,并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所字[1994]16号《关于对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加强管理的通知》规定向残疾人劳动服务企业收取管理费,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对这部分管理费要按各级地税部门审批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计征
企业所得税时,这部分管理费可税前扣除。未按省地税局鲁地税所字[1994]16号文件执行的,其收取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这部分管理费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