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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4-14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吉尔吉斯航空公司开通比什凯克-乌鲁木齐-北京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8]49号)转发你们。对其所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吉两国政府于1996年7月4日在比什凯克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