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2-21 赣国税发〔1995〕6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赣国税发[2007]14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1、《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的审批权限规定为:信用社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修理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经县(市)国税局审批后可列入成本;年发生修理费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经地(市)国税局审批后可列入成本;年发生修理费在20万元以上的,经省国税局审批后可列入成本。
2、信用社上交管理费按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3、信用社贷款呆账的核销,按原国家税务局[89]国税所字009号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