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瑞士十字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100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2-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十字航空公司开通苏黎世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2]142号)转发给你们。对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瑞两国政府于1990年7月6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73年11月12日签订的中瑞民航协定的规定处理。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瑞士十字航空公司开通苏黎世至北京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