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适用中加税收协定对利息免税待遇起始日期的函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适用中加税收协定对利息免税待遇起始日期的函
国税函发〔1990〕10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0-08-19
中国银行:
关于你行享受中加税收协定对利息免税待遇问题,我局曾于1990年6月9日以国税函发[1990]608号函通知你行。现加拿大税务部国内收入局地方及国际关系处处长萨维奇于1990年7月6日来函,同意你行适用中加税收协定第11条第3款第2项第4目规定的免税待遇,自中加税收协定生效执行之日起有效。现将萨维奇用英文书写的来函和中文译文印送你行,请知照。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