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商贸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减少因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丢失、失控造成的损失,同意《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加印使用期限。即在发票联右上角印制“本发票需在×;×;×;×;年×;×;月×;×;日之前开具”的字样。同时注意准确控制印量和发售数量,以免造成浪费。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06/11/2/art_8409_104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