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5〕32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17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函》(银函〔1995〕163号)收悉。我们认为,欧洲投资银行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九条所述的“国际金融组织”,因此可以享受该条所规定的税收待遇。
你行与欧洲投资银行正式签定合作协议后,请将有关材料(包括欧洲投资银行章程、合作协议等)报我局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