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4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规定,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紧急请示》(苏地税函[1998]118号)收悉。关于盐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盐城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中心向广告经营单位收取的“户外广告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日期:1998-07-28 有效范围: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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