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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0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政府与上海合作组织关于秘书处的东道国协定》已于2004年6月17日签署。根据协定规定秘书处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现将《中国政府与上海合作组织关于秘书处的东道国协定》转发你局。对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涉税问题,请按上述协定规定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