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9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0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政府与上海合作组织关于秘书处的东道国协定》已于2004年6月17日签署。根据协定规定秘书处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现将《中国政府与上海合作组织关于秘书处的东道国协定》转发你局。对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涉税问题,请按上述协定规定处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日期:2004-08-04
有效范围:
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