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押金、供车和转让公有住房等收入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12月23日 穗地税发〔1998〕3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税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0]21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最近,许多基层地税机关和纳税人向我局反映有关押金、供车和转让公有住房等收入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押金时,应将所收押金在该劳务收款发票内单列一行开具;退还押金时,根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凭证、帐簿规范细则》等有关规定,由收回押金的单位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如收款人是自然人的,则由原收款单位在退款单(如:支付证明单等)上写明退押金的项目、金额、原发票号码以及相关记帐凭证号,并由收款人签字后方可报帐。原我局《转发关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穗地税发〔1998〕293号)第一点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运输企业供车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因此,在每次取得供车收入时应开具《服务发票》,以便规范收、付款双方的财务及发票管理。
三、单位在住房改革中,将公有住房转让给个人取得收入时,应开具《非经营收入发票》。原我局《关于我市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1996〕86号)第六点中对有关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不开具发票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