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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6]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8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便于各地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苏政办函[2003]93号),现将民发[2004]198号《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中有关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的规定,苏政办函[2003]93号中有关革命伤残军人伤残等级中的二等乙级应套改为六级。
二、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其取得的劳动所得应减征的个人所得税,参照苏政办函[2006]93号中有关革命伤残军人的减税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