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5-12-31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和征收管理。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