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采自用山石铺路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自采自用山石铺路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 〔2001〕34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10-10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淮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武警交通六支队开山炸石铺路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淮地税函[2001]1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开采条例规定的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武警交通六支队在道路施工过程中开采并用于铺设路基的山石,属于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税矿产品中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石灰石”。因此,对武警交通六支队自采自用的山石应按石灰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二〇〇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