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2011〕58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10-27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 皖财税法〔2019〕969号),请结合引用。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14号)和有关部署要求,省级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已由省财政厅划转至省地税局。经研究,省级耕地占用税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征收业务划转时间:2011年11月10日起。
征收地址: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大楼一楼直属局办税服务厅(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和阜南路交汇处)。
联系人: 刘玲 ;联系电话:0551—5100707,13965116807。
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事项暂按省财政厅原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