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规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30日
关于《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制定,自2011年5月9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同时废止。因此,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决定《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
》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自2016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等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