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广州地铁磁卡车票(含纪念车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年1月15日 穗地税发〔1999〕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
你局《关于订购广州地铁纪念车票(磁卡)的请示》(税三发字〔1998〕1165号)和《关于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订购广州地铁磁卡车票的请示》(税三发字〔
1998〕1271)收悉。
由于目前我市发票承印厂尚未具备专用设备与技术生产符合地铁售检票系统要求的广州地铁磁卡车票(含纪念车票)。为配合我市地铁一号线在2月16日全线开放,经研究,同意地铁总公司委托广州德生金卡有限公司制作90万张磁卡车票和广州市新和平智能卡公司制作6万套磁卡纪念车票,磁卡票面暂不套印“穗地税监制”特铸字及批准文号。待我市发票承印厂具备生产该种磁卡发票的能力后,地铁磁卡车票再转由地税机关指定承印厂印制。
请你局督促地铁总公司继续做好磁卡车票的监印、管理工作。未经广州市地税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承制地铁车票(含磁卡票),不得超出经批准的票种、数量、委托、承制地铁车票(含磁卡票),否则按伪造发票论处。
此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